索引号: | JS101-20200903-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主题: | 市政府文件 |
文 号: | 津政发〔2020〕22号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文日期: | 2020-09-01 |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澧水水域津市段实行全面禁捕和规范垂钓活动的通告
JSDR-2020-00006
津政发〔2020〕22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澧水水域津市段实行全面禁捕和
规范垂钓活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常政发〔2020〕7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澧水津市段水域实行全面禁捕,规范垂钓活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期限
1.禁捕范围及期限:我市辖区内澧水水域(关山潭至石龟山大桥)实行十年禁捕,结束时间以省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2.禁捕内容: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
二、垂钓管理
1.我市辖区内澧水水域禁捕期内,实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垂钓。
2.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内,因特定资源利用或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依法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专项管理。
四、禁捕执法监管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长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建立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配合执法部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禁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3.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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