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101-20200619-1100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主题: | 市政府文件 |
文 号: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文日期: | 2020-03-30 |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JSDR—2020—00003
津政发〔2020〕9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常政发〔2018〕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三洲驿街道、汪家桥街道、襄阳街街道、金鱼岭街道、嘉山街道(戚关村、杉堰村除外)、津市监狱。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执行。下列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除经过批准的火力发电、集中供热、自备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现有燃用燃煤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燃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依法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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