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僵尸船”专项清理整治的决定》(总河长令第2号),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汛期船舶走锚、漂移,确保防洪和生态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汛期船舶安全停泊水域通告如下:
一、汛期船舶安全停泊水域
1、中心港汛期停泊区:澧水二桥(在建)下游干菜坪、丁家洲安全停泊区。
2、窑坡港汛期停泊区:十仓库码头对岸安全停泊区。
3、新洲港汛期停泊区:嘉山对岸安全停泊区。
4、保河堤港汛期停泊区:罗家台下游安全停泊区。
二、安全停泊要求
1、安全停泊水域供船舶汛期临时锚泊使用,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市地方海事处将严格按照汛期联合巡航巡查机制开展巡查,督促船主落实到位,确保汛期水上交通安全。
2、船舶停泊范围应在水流平稳、风浪小、水深适宜、河底土质适合船舶着锚的水域。桥梁、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泵站以及其他对安全距离有要求的水上水下建筑(构筑)物上下游1000米范围内、渡口上下游100米范围内,严禁船舶停靠和停泊。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防汛期间,必须服从防汛、海事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属地管理及指挥,及时将船舶移入停泊区,加固系锚,留足船员,严防污染,做到24小时值守。
4、防汛期间,严禁停泊区内避险船舶随意移泊,并注意汛期水位涨退,严防船舶搁浅、触损、沉没、断缆、走锚等意外事故发生。一旦出现险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特此通告。
津市市地方海事处
2018年3月29日